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 试 点 方 法 今年3 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联合下发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方法》,全面扩大RQFII 试点。根据这一规定,三部委分工协作,证监会对RQFII 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RQFII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外管局对RQFII 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 相较于2024 年公布的RQFII 相关法规,3 月下发的新规定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扩容。其一,扩大了试点机构类型。试点初期参加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修改RQFII 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试点。其二,放宽了投资范围限制。RQFII 试点初期,只能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 产品,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RQFII 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RQFII 可以投资于以下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以与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进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