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中成员优惠待遇透析 一、WTO 对进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规定 1、出口优惠待遇。(1)原关贸总协定关于贸易与进展的规定。GATT 内容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进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进展中成员出口产品的优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则。第 36 条规定,发达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对进展中成员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发达成员尽量承担义务的规定。这些义务是:优先降低和撤除与进展中成员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贸易壁垒,对上述进展中成员的这些出口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或加强已有壁垒;在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或撤除阻碍进展中成员初级产品出口的财政政策。(2)GATT 授权条款。该项条款规定,一缔约方可能给予进展中缔约方差别的或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也无须得到总协定批准。(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进一步规定:实行维持稳定、公平、有利的价格等手段,为进展中成员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优惠和可接受的条件;对进展中成员有特别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机会,发达成员应优先考虑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 2、货物贸易中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优惠待遇。根据农业规定(《AA》),WTO 对进展中成员的优惠可从三个方面体现:①关税化和关税减让。关税化就是各成员承诺把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即贸易措施关税化,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协定规定,发达成员的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在6 年内须削减 30%,并保证每个税目的减让率不低于 15%;进展中成员 10 年时间削减 24%,每个税目的减让率不低于 10%。②削减农产品补贴。《AA》规定,自 1995 年开始,以 1986-1988 年为基准期,发达成员在 6 年内逐步削减 20%,进展中成员在 10 年内逐步削减 13%。在此期间内,每年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所承诺的约束水平。 在 国 际 纺 织 品 贸 易 方 面 , 国 际 纺 织 品 和 服 装 协 定(《ATC》)的签订本身就体现了对进展中成员利益的维护。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 20%左右,是进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中的支柱产品。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法律规范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是《多种纤维协定》(《MFA》),《MFA》表现了发达国家对进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的限制,是对 WTO 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