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民商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透明度原则,是 WTO 法律体系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俗称为“阳光原则”。我国加入WTO 以后,透明度原则即对我国产生了拘束力,而且这种拘束力和影响不仅针对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同时也针对司法部门。本文拟在分析 WTO 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我国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影响,请学界、实务界前辈、##批判指正。 一、WTO 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 WTO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实行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对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的时间,WTO 透明度原则要求应尽量在它们生效以前通知缔约方全体,最迟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若条件不允许、情况特别,则应在有关法律、政策或措施实行后立即予以通知;有的协定还要求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是 45 天到 60 天)给其他成员方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而在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上,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的要求,应以能够让其他成员方的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和熟悉为准,有公布义务的成员方可以实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也可以定期出版官方的固定专门刊物发表,还可以单独公开出版,并应保证有关当事人足以容易而及时获得这些刊物。同时,有义务的成员方应承担其他成员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并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于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及时获得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政策、措施的信息。 但是,WTO 的透明度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假如成员方公布的法律、政策涉及的##资料将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损害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成员方则可以不予公开。比如,依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阻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资料;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可不公开;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方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