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法律规范运行,根据《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县合管局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根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六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审核,县卫生局审批。 第七条市及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 1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具备资格并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四)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清单;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取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药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