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24]50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与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特别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条住院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社会保障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根据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4、临时出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结算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制度
在 XX 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150 元;二级医院 400 元;三级医院 550 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