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XX 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以压缩天然气(含煤层气)为燃料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车用燃气设施是指燃气汽车所使用的气瓶及附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燃气加气机等。 第三条车用燃气设施的安装、检验、使用和汽车加气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对车用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汽车的登记备案;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管理指导,市燃气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管理;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 第二章安装与维修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附件。 外地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从事气瓶安装的,应当具有固定的安装、维修场地,具备许可所需的基本条件,并持安装许可证及省质监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到市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外地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 第六条从事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 第七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及《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等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安装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