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 XX 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 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XX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8 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