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24〕55 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学应面对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进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讨论、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老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管理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 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舞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 尊重老师专业自主权,支持老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老师开发校本课程,鼓舞老师承当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进展
第二章 教学管理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