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0215-2024 以下简称规〕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举性标准。 规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立、生产过程平安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到达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根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 5.2 条、5.3 条、5.4 条、5.5 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规 5.1 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那么,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根底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展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 375m 或 250m 的根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 375m 或 250m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条文中〕 5.1 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局部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 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围〔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纳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根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围〔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拟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纳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根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围〔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围〔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纳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 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