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2024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材的生产和流通,法律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设立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l8769—202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法律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斯迪尔钢铁网”(www.ex-steel.cn),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材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第七条 交货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货日、交货地点、交货品牌、出厂日期及是否可转让等。第九条 交货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交货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第三章 交 易 商第十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第十一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租期三个月 1 万元租期一年 2 万元租期五年 5 万元本市场可调整摊位费标准。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l、经过登记注册,从事与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2、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3、商业信誉良好。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