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证券投资法律保护讨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 [论文摘要]本文以证券侵权行为的讨论为出发点,分析了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形式多样的侵权方式,对我国的法律现状问题做出了探讨。本文认为,若要真正使证券市场内流通的社会公众资金受到合理的保护,应当设计特别的侵权行为规则,建立完善的归责机制,并设立合理的诉讼制度,从而形成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特点 在证券市场上,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特别性。具体表现在: (一)证券违法行为人往往是专业人员 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往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证券监管机构颁发的各种专业资格或专业证书。这种状况导致了以下两个问题: 1.专业机构从事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 专业机构完成职责通常都以出具专业性报告作为标志,且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常常经过反复润色和修改,专业报告通常形式良好甚至也难以从形式上推断专业报告存在的缺陷。但是在出具专业报告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审慎调查义务,是否存在专业性疏忽或错误,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公众投资者根本无法做出直观推断,有时候证券监管机构甚至也难以从形式上推断专业报告存在的缺陷。 2,对于专业机构及其出具的专业报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着当然的信任与依赖 社会公众投资者不仅信任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投资者做出投资推断时,更是以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为基础和依据。相应的,假如专业机构的报告存在缺陷和不足,就足以引导其做出错误决定。所以,专业机构应该尽到较之一般侵权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数量众多 很显然,市场中有大的公众投资者,因此,证券市场上一旦发生汪券违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往往是一种受害人众多的侵权。这种情形下,传统民事法律模型存在着无法周全保护的局限性。因为传统民法以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作为基本的设计模式。这种基本模型加害人身份极易确定,受害人身份的确定也相对比较简单,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只是作为这一基本模型的例外和修补。而在证券侵权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都是多数的,假如仍采纳传统的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则过错认定存在着举证上的困难,所以要想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设计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特别规则予以适用。 (三)侵权形式多样化 证券市场上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具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