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师,鼓舞老师积极开展学讨论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沟通,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沟通、进行的公开课。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老师及辅导老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老师、老师地本功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老师。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第三条:老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奖励标准:第四条:课题讨论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 1000 元、500元、300 元、150 元。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竞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 4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100 元、50 元;50元、20 元给予奖励。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 400 元、200 元、100、50 元。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 800 元、500 元;500 元、300 元;3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奖励辅导老师。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