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 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80 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纳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