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进展 XX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高速公路进展 XX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与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养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进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收费站站长、路政大队长、通讯监控分中心主任 ,建设项目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养护公司、三产经营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参股、控股公司我方派出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 责权统一原则
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集体决策原则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根据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产生渠道第八条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1
党委提名;2
总经理提名;3
分管副总经理提名;4
组织人事部门推举;5
社会公开招聘;6
人才中介机构推举等;第九条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