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公司保险营销员权益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已连续 7 年入选《财宝》全球 500 强企业。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寿在职员工总数为 104535 人,而与其具有代理合同关系的保险营销员达到了 73.6 万名。虽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但这一庞大的群体是中国人寿业务开展的主力军,是“准员工”的角色。基于此,作为一家国有超大型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着力点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维护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中国人寿也在制度实践层面上已经有了较为成功的尝试,以《江苏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例,它明确了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实施过程中基本满足了营销员的各层次需求。笔者结合在中国人寿的实习经历,透过《办法》来看该企业如何担负基于营销员权益的社会责任。 一、《办法》总体概述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基层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公司代为办理个人保险业务并向本公司收取佣金的个人。他们不是正式的中国人寿在编职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对于保险业务的开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且多来自社会中下阶层,人数众多,因此他们的权益保障是企业担负的最重要的一类社会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套对保险营销员录用、奖惩、考核的规章。核心指标是保单数量和投保金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营销员的考核不仅看自身的业绩也参考与其有着辅导、培育关系的其他营销员的业绩。这一措施体现了人寿公司营销员进展导向中除了业绩,也非常重视对于营销员队伍的扩大和整体素养的培训、提高。 从权益保障这一角度来分析,《办法》有以下特点:1.适应性强。对于员工来说《办法》的适应性就意味着业绩的考核标准是否可行,对业务拓展方向的指导是否准确,乃至对于薪酬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中讨论的《办法》还根据经济进展水平的不同分为了A.C 两个版本。其中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等市分公司执行委托酬劳 A 版,省内其余的镇江、扬州、泰州、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分公司执行委托酬劳 C 版。显然地,版本不同,指标规定数值也不同。2.操作性强。《办法》的作用仅用指导性、法律规范性来描述还不够精当,它规定了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