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公司会计电算化进展,法律规范会计电算工作,根据财政局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公司。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进展规划、建立信息系统、制定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推广等。公司负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及人员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 计电算化工作,定岗定员,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电算专管员必须精通财会业务,并且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二、监督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对财会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四、保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财产安全;五、控制会计软件的运行;六、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七、负责财会软件的学习、应用和推广; 八、负责组织系统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操作管理制度。 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员。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根据操作法律规范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自行修改。 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应当严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第九条操作人员假如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财会程序,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 第三章 电算记账的规则第十条 严格根据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软件程序,以及总公司的 有关统一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财会软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使用其他财会软件。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 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第十三条 为确保电算记账准确、高效,记账过程中实行三审制,即事前审核、事中审核、事后审核。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原则上由手工填制,假如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已输入计算机或可从机内现有账簿中计算生成记账凭证所需数据,记账凭证方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代替手工记账凭证;这时须由操作员、复核员、主管员共同签章,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 会计档案保存。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程序设计人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