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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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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发 文 单 位 : 省 市 物 价 局 省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理 局 文 号 : 青 价 房 [2024]14 号 发 布 日 期 : 2024-3-1 执 行 日 期 : 2024-3-1 市 南 区 、 市 北 区 、 四 方 区 、 沧 区 和 崂 山 区 物 价 局 、物 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 各 有关 单 位 : 根 据 《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和 《 市 物 价 局 市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物 业 服 务 收 费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 青 价 房 [2024]13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 现 将 《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分 等 收 费 标准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并 就 有 关 问 题 通知 如 下 : 一 、 本 通 知 公 布 的 分 等 收 费 标 准 中 的 每 个 服务 等 级 对 应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基 准 价 格 , 在 上 浮 不 超过 15%, 下 浮 不 限 的 浮 动 幅 度 , 由 业 主 大 会 与 物业 管 理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具 体 浮 动 幅 度 。 二 、 建 设 单 位 或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在 拟 定 物 业 服务 收 费 标 准 时 , 其 中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项 目 所 选 的 等级 既 不 得 高 于 所 选 的 公 共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项 目等 级 , 也 不 得 高 于 所 选 的 公 共 区 域 秩 序 维 护 项 目等 级 。 三 、 业 主 大 会 成 立 后 的 住 宅 物 业 , 物 业 管 理企 业 根 据 业 主 大 会 要 求 提 供 本 通 知 公 布 的 分 等 收费 标 准 中 未 涵 盖 的 服 务 容 和 设 施 设 备 , 经 双 方 协商 同 意 后 , 可 适 当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由 业 主 大 会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根 据 服 务 成 本 协 商 确定 。 协 商 确 定 后 的 收 费 标 准 , 报 物 业 项 目 所 在 地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四 、 实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住 宅 物 业 , 本 通 知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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