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装备的正常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用监控系统、装备的各单位。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所有井工矿(含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洗煤厂、装车站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改扩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改扩建计划,同时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保证矿井改扩建过程中系统装备到位,监控有效;新建或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试运行结束后,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矿井设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洗煤厂、装车站安全监控系统由洗煤厂、装车站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四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与时调整、完善监控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h 连续运行,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24 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d。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宜对风筒状态进行监测。第七条 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h。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未联检设备进行置换。对于厂家研制的安全监控新设备,未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报相关安监部门批准备案的,严禁在井下做工业性试验。第九条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各单位必须与公司实现联网。第三章 设计和安装第十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以与《洗煤、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