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装备的正常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用监控系统、装备的各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所有井工矿(含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洗煤厂、装车站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改扩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改扩建计划,同时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保证矿井改扩建过程中系统装备到位,监控有效;新建或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试运行结束后,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矿井设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洗煤厂、装车站安全监控系统由洗煤厂、装车站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与时调整、完善监控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h 连续运行,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24 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d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宜对风筒状态进行监测
第七条 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