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广利,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公务用车辆由物流经理负责管理。第四条 公司公务车的维修、检验、清洁、证照与稽核等事务统由物流经理负责管理。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物流经理申请调派,物流经理依重要性顺序和目的地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第六条 每车应设置《公司车辆记录表》,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加油与维护时记录等。第七条 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物流经理保管。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由部门负责人向物流经理申请,经物流经理同意,方可出车,特别情况除外;第九条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第十条 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特别情况由物流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第十二条 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每小时50 元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 9 时者例外。第十三条 车辆在公司应停放于指定车位或车库。出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十四条 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向物流经理申请,经物流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洁净。第十六条 私用时若发生事故,从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第十七条 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车辆仅执行公务专用;2、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3、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第四章 车辆保养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应先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容,核准后方得送修。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到 4s 店维修,易损件和无关车辆性能的配件或者特别情况可到维修厂修理,否则维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第二十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300 元时,应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