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壹、 緣起馬總統鑒於現行有部分機關(構)未依規定支用經費,發生浪費公帑及不經濟支出情事,於競選政見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另審計部審核 96 年度決算,亦對各機關(構)提出多項不當支用經費或公款疑遭侵吞等違失查核意見,其中涉及公務人員未盡職責、效能過低或重大違失之事項,並分別函送監察院處理或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在案
因此,為增進機關人員對財務責任瞭解,檢討改進財務控管缺失,特訂定本方案,以提升財務效能及杜絕各種浪費
貳、 改進作法一、各機關(構)首長應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預算支用之財務責任,增進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詳附件)之瞭解,及審計機關查處違失責任案例之認知,促使合規支用預算,以利財務責任之解除
二、為加強財務控管,各機關(構)首長應指派副首長(或主任秘書)督導檢討改進下列事項:(一)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應切實檢討處理,並持續追蹤辦理情形
(二)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理,並針對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
(三)依照「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預算執行等相關規定,督促各部門檢討相關業務支出,鼓勵提出減少不經濟支出、檢修過於寬鬆之支用標準或提升財務效能之建議,以避开產生資產閒置或財務效能低落等情事
對於撙節支出確有成效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檢視現有各項業務,對於財務風險控管不足者,如財務收支、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作業,應建立積極有效的管控機制
(五)以上相關事項之檢討改進情形,應適時簽報機關(構)首長瞭解
三、為落實會計審核,各機關(構)會計人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極協助機關(構)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以發揮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