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工作总结 杭总工办"2024"45 号 关于印发《XX 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现将《XX 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XX 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20 日 主题词: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抄送:XX 省总工会,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志税局、王金财副书记、沈坚副市长 XX 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20 日印发 共印 350 份 XX 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XX 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
二、互助形式 (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
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30 日
(三)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 50 元/人
下期缴费标准,由 XX 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
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
(五)《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下单位不低于 90%参加,100 人以上单位不低于 80%参加
三、互助范围 (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 自负 3000-20000 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