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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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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浙 江 省 财 政 厅浙经信技术〔2024〕213 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鼓舞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产业化,调动广阔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舞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阔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4〕80 号),根据《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24〕26 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 3 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 1 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第四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加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 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举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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