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 适用围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管理。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1.3 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建筑行业规定的重大危险源。2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2.1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GB28001)对中危险源规定为“可能导致人身损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2.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来之于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标准在适用围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与危险品的加工工艺与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GB28001)中危险源与《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的区别:2.4.1 《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所指重大危险源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建筑业等,也没有涉与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2.4.2 综合以上原因,本制度所指危险源是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危险源定义,根据建设部建质安函[2024]145 号转发《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2.5 公司在本制度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还包括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与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活动、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危险作业等。3 工作主体职责3.1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3.1.1 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3.1.2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3.1.3 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