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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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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230050511202400079发文日期: 2009-03-17 发 文 号: 华中电监安全〔2024〕63 号发布单位: 华中电监局责任部门: 安全处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华中区域各电力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全面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华中电监局结合华中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反馈至华中电监局安全处。联系人:袁桂东 ( ):027-86765912,931125912Email:yuangd@serc.gov.cn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与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华中电监局网站 :// hzj.serc.gov.cn 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 :// 12398.gov.cn)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列表: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版) .doc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与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 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 2 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 22 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24〕4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 40 兆瓦与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 兆瓦与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 千瓦与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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