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0-04-01【实施时间】 1990-07-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序言 目的 1.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常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
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开,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定了解,这样就会发生误解、争议、诉讼,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
为了补救起见,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
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其后又于1953、1967、1976、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致
修订原则 3.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
在当前的1990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
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别需要,因为提单一般常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
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的运输技术 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Rollon-Rolloff)运输中所采纳的货物单位化(U 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
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F ree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
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