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合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XX 省实施办法》第七条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 184 号) 二、办理流程 窗口接受申请—初审—地籍调查和界址测量—审核—市政府批准登记—交纳规费—发证 三、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 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核对); 4、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1 份); 5、建设用地批复及附图(原件 1 份)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1 份)、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契税发票(复印件各 1 份)和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1 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属更名、更址的,提供更名、更址有效证明(复印件 1份); 8、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及地价评估结果备案材料(原件 1 份); 9、属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提供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和图件(复印件 1 份); 10、授权指界委托书(原件 1 份); 11、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通知其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1 份)颁发土地证书; 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 1-4 项和第 10 项由转让双方共同提供
四、承诺时限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告时间)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停止办理登记,根据《XX 省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权后,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