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联合投资应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进行论述
其中,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 20%、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讨论、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根据亚信公司成功上市的实例,分析了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模式在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并通过案例对此模式进行了讨论,指出它是我国创业资本市场的一个现实选择,并提出了注意事项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 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进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
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
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
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 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