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与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 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与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 项目
第三条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与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 不得转包和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 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 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的安全
第七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政府间立项协议、工程勘察文件和援外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除与受援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和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 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重大援外工程的隐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