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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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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进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实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模式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实施分类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住所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下同)、展业区域限于所在乡镇,受一家保险机构委托,并在保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保监局)是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报名材料的审核,并定期向天津保监局报告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的相关情况。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作为农村营销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回访制度,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切实为“三农”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第三章 考试管理第八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适当下调合格分数线,并根据考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考试合格率不超过 70%。第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报名和考试时间由行业协会根据总体考试计划统筹安排。第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每次不限制各公司参考名额,考试流程和考务工作管理参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执行。第四章 报名管理第十一条 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应由具有委托意向的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报名,组织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报名参考人员所在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等,下同);(二)制定了农村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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