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刑法定性分析 摘要:重庆万州袭击公交车司机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对该类行为如何定性,实务界与理论界分歧颇大。因此,用刑法理论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法理基础迫在眉睫。文章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为视角,客观分析各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为罪刑相适应提供法理依据。基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目的,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关键词:故意;过失;妨害安全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引言 2024 年 10 月 31 日,重庆公安部门经过现场勘验、多方走访调查,并结合视频影像资料得出如下事实: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车上一名乘客刘某由于自己错过下车地点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刘某曾两次用手机对驾驶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车辆行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刘某进行争吵,在遇到刘某用手机攻击后,应该意识到还击以及抓扯行为会导致车辆失控,危害整车人的生命安全,但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实行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而是右手放开了方向盘去还击刘某,在面临刘某的再次攻击时用握方向盘的右手来格挡,同时与刘某发生抓扯,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交车驾驶人的职业规定。驾驶员冉某与乘客刘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多次互殴、抓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对面行驶过来的红色小轿车,而后撞向桥面护栏直接坠入江中,造成车上十几名驾乘人员全部遇难的重大事故。虽然女乘客和司机都已遇难,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之规定,犯罪主体已经不存在,刑事程序也不会再启动,但我们仍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一场深刻的剖析,以避开悲剧再次发生。 二、案件当事人各方的罪与责分析 关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目前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意见: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交通肇事罪,三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其一,罪过形式如何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其二,假如是过失的话,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分两步走:第一,先认定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在认定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认识因素方面,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比较直接、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比较模糊;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听之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