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一、重大安全隐患1
国务院 446 号令所列的 15 类 76 种隐患;2
《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24〕34 号)所列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的十条隐患;3
《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晋安发〔2024〕4 号、6 号)所列 7 项 49 条规定;4
《省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24〕1245 号)所列 5 项 15 条规定以与焦煤“双三十条”重大隐患问责所列二十二条重大隐患;5
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安全隐患(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
特种设备以与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与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筑物,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
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4
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