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11698720”号商标“宏盛烧坊”异议的答辩理由备注:此案答辩方已获胜备注:异议方为老窖股份;被异议方(答辩方)为仁怀宏盛酒业一、异议方称被异议商标“宏盛烧坊”与异议方商标“永盛烧坊”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国商标法(2001 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答辩方认为上述论点不成立。答辩方商标“宏盛烧坊”和异议方商标“永盛烧坊”在文字字形、读音和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极易识别,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国商标法(2001 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理由和事实如下:1“烧坊”是酒类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的涵用于比较商标差异从商标文字组成上,答辩方商标“宏盛烧坊”和异议方商标“永盛烧坊”中共有的“烧坊”二字是从古至今约定俗成的对于酿酒作坊的通用名称。从中国商标网公示的注册商标查询可知,“烧坊”二字被申请作为商标被不予核准可知其通用名称特性;而包含“烧坊”二字的第 33 类商标数目达到 365 个并分属不同主体亦可证明其属酒类产品常带的一个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2024 修正)(2024 修正)》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与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知,“烧坊”二字不可作为商标的独特涵用以比较商标文字上的异同。答辩方商标“宏盛烧坊”和异议方商标“永盛烧坊”的核心同时也是唯一可比较之部分分别是“宏盛”和“永盛”,二者在文字字形、读音和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2“宏盛”与“永盛”在文字字形、读音和含义上差别巨大,容易识别。从文字字形上,“宏盛”和“永盛”二者差别迥异,极易识别。“宏”和“永”在字形结构的上、下、左、右各个部分都不一样。“宏”字为上下结构、形声字;“永”字为独体、象形字。从读音上,“宏盛”和“永盛”也极为不同,容易识别。“宏”和“永”并非同音字,声母、声调以与发音方式都不一样。“宏”声母为 H,声调为二声,发音着力点在口腔后部,“永”声母为 Y,声调为三声,发音着力点在舌尖。从含义上,“宏盛”不属于日常用词语,在《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中均未收录,系答辩方独创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国商标法(2024 修正)》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答辩方秉持发扬传统文化的企业宗旨,给予“宏盛”“宏扬中华传统文化,谱写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