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汇总九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 1 (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 篇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坐落于长沙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租赁用途: ;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 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