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若干违纪行为处罚制度----------------------- -----------------------日期:十一、质 量 管 理工程建设中若干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与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纪行为处罚调整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判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判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猎取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