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 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 语2.0.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2.0.2 工程实体质量通过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所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品质。2.0.3 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分别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4 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检测报告、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依法实施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以及根据委托权限进行行政执法的活动。2.0.5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6 监督检测监督机构应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查检测。2.0.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2.0.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检测,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加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活动。2.0.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加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综合性评价文件。2.0.10不良记录对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监督内容包括: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核查工程开工条件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