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与各地方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部制定本办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的确定、各类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以与工程项目所需各类咨询服务的提供方的确定等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按项目的进度、质量、预算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工程承包或分包以与货物和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适用围第三条 我公司所有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与工程管理项目涉与的建设工程承包或分包、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所有涉与建设工程承包或分包、货物和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均需进行议价谈判、部招标或公开招标
第五条 采纳议价谈判、部招标、公开招标的具体条件划分如下:(划分依据)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10 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5 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三方(含)以上询价比较后直接发包,简称为“直接议价”;需要注意的是,假如预算金额虽然在 100 万元以下,但工程较复杂,清单项目较多的情形也应该进行“部招标”而不是实行“议价谈判”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200 万元围的工程项目、10 万元(含)—100 万元围的货物项目、5 万元(含)—50 万元围的服务项目:在公司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部招标”,从而确定分包商
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1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5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根据项目的可研批复,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定义的解释6.1 工程类项目:即由本公司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涉与的建安工程中涵盖的所有施工总包、施工分包、工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