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讨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公布与实施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发生了重大改变
本文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所需要的法律要素进行归纳总结及简明阐述
关键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利行使;要素 一、权利主体 《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解释二》第十八条,涉及到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重大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可以优先受偿
《解释一》打破合同相对性肯定了实际施工人在索要工程款时的诉讼地位,《解释二》第一次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装修承包人,排除了实际施工人及分包人,同时也排除了设计人、勘察人、监理人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这对资质挂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建筑市场的乱象起到一定正本复原的作用,是法律价值的正确导向
二、行使期限 行使期限这点需要特别重要
而《解释二》将这一起始时间计算做了变更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两个信息,一个是期限的起止时间是发包人逾期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个是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这两个规定的起算时间不同,虽说《批复》没有失效但因《解释二》公布在后,根据适用原则应以《解释二》规定为准
所以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准,分批支付的分批计算
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一定要注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