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 -----------------------日期: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建议稿)为便于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工作指引。第一部分 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信息卡。2.开展监理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与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3.外地驻深监理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4.监理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5.严格执行项目总监负责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甄别项目总监、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与监理单位的责任。对于因监理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而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继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二、一票否决措施1.对于因监理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与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2.对于因监理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与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3.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4.对于因监理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与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总监或其他责任人,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停止在市场执业。5.12个月,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3次红色警示的,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停止在市场执业。6.12个月,同一监理单位或同一监理从业人员连续受到3次黄色警示的,予以该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红色警示2个月;红色警示期间,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三、安全整治措施㈠、责令限期整改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工程现场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