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讨论 摘要: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有观点认为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应由招标人支付,对于中标人支付行为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
由于存在招投标合同关系,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其性质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合同相对性;性质 有学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解,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是依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达成委托合同关系,由招标人(委托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支付的酬劳(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1]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一般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开发票给中标人
结合招投标的合同关系,以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24]1980 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24]857 号文件,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合理的,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
1 政府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24]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857 号)第二条: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以上两个文件理解,2024 年出台的规定是明确谁委托谁付费,指向的是招标人付费;2024 年将此修改为“原则上招标人付费,有约定从约定”
2024 年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24]1980 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