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7 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4 月 29 日七届 6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9 年 4 月1 日起施行。市 长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第三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