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24〕1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纳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与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辖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与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与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与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与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纳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 500 万元与以上的幕墙、200 万元与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 万元与以上的消防系统、100 万元与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与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与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 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