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建规[2024]3 号 各市、县规划(建设)局:为法律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已经厅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该规程试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除附表五由省建设厅印制外,其他附表均由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附件:《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 未依法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在用地规划审批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否则,不予审批建设用地。第七条 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用地性质或者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第九条 省建设厅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