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解读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特性,提出应当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主,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辅助,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 一、公司法法律规范概述 公司法法律规范根据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适用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行性法律规范
该分类以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为标准,假如可以通过主体的意思或相互之间的协商而排除其适用,则该法律规范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两者在公司法中都必不可少,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功能在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为公司当事方提供交易的模式和选择,当事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尽量减少交易成本
强行性法律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的架构,克服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校正公司自治的失灵;确保公司管理者站在股东的角度上行事并保护特别弱势群体的利益以防止多数人暴政问题
将法律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分类方法在传统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
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
2024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扩展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减少,但是仅存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仍然有其必要性,并且是法律规范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
而目前对于公司法法律规范的争议主要源于对《公司法》本质的分歧,关于公司法本质问题的探讨,实质就是关于公司法本质是任意性或强制性的探讨
豎对于这个争论,主要有两个观点:一种是《公司法》合同理论,持该论者主张公司法原则上应该是授权性的,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排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