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4〕1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与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根据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对房屋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