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 2024 年 7 月 28 日十一届 7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24 年 8 月 23 日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4〕3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参保条件 第三条 年满 16 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 20 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 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与时提供相应服务
三、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集体补助;(四)社会捐助;(五)基金收益与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 120 元、240 元、360 元、480 元、600 元、960 元、1200 元、1800 元、2400 元3600 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