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进展论文 一、各国农业保险模式 美国于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试办农业保险,经过近 70 年若干次的实践探究与创新,美国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其保险密度已高达 70%左右。在美国农保全部以政府补贴方式执行。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两大部分: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业务费用补贴。目前美国大规模天灾的农作物损失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完全由政府补贴。美国联邦政府还向农作物保险提供 4 大类政策和经济支持:一是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三是联邦政府法律鼓舞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吸引力;四是联邦政府对投保的农场主给予保费 50%-80%的补贴。 美国幅员辽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加之财政收入丰厚,在美国实行由政府全额补贴的农保政策是可行的。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由财政补贴亏损以继续保险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进展不均衡以及农地制度的局限性等诸多因素,完全实行财政补贴是不太可能的。 相对的日本的农村情况和我国比较相似,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在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在市、町、村范围内建立相互性质的保险组织“农业共济组合”(相当于互助会)由该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遭灾农户提供损失补偿,凡经营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都必须加入“农业共济组合”(互助会)。第二,都、道、府、县(相当于中国的省)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各共济组合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将本组合(互助会)所负保险责任的一定比例向共济组合联合会分保,联合会以收来的分保费建立基金,当组合的成员受灾索赔时根据规定予以摊赔。第三,联合会依法向中央政府(财政)分保、中央政府(财政)以分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并向联合会负分摊赔款的责任,但中央政府接受的分保仅限于法定保险项目,对于任意共济,中央政府不提供再保险,而由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接受分保。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在市、町、村范围内建立相互性质的保险组织“农业共济组合”对于我国部分地区有很强的适用性。但是我国毕竟幅员辽阔,农业进展情况比日本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