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部长令 第 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与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