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思考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成立,各省国资委基本到位,年底以前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陆续到位
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三项基本权利,即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权、资本收益权也将到位
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明确要求,国资委不能干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不能做“婆婆加老板”
但是“婆婆”和“老板”的界限在哪里
如何界定维护出资人权利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界限
已经成为各级国资委面临的难题
在当前,企业的重大决策风险突出表现为企业的投融资风险,各级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管不管,如何管,已经成为当前的矛盾焦点
二、历史与现状的矛盾 由于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长期以来,一直是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决定重大投融资行为,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方面,国有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问题突出,在“海南房地产热”、“期货热”、“”股票热“中,损失惨重的多数是国有企业,充分暴露了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打着宏观调控、治理”重复建设“的旗子,对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进行审批
结果造成一方面国有企业上项目审批手续繁琐,一个项目一年甚至几年批不下来,耽误了不少市场机遇;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主决定投融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束缚了国有企业的手脚
同时重复建设屡禁不止,以“五小工厂”为代表的落后生产能力长期淘汰不了
所以,上届政府朱镕基总理多次讲,“实践证明,行政审批制管不住重复建设”
假如说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审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还可以理解,那么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大背景之下,在各级国资委建立之后,有关政府部门继续审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已经明显不合理
有关政府部门只行使审批权力,不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审批既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