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协议出资人: (号: ) 出资人: (号: ) 出资人: (号: ) 出资人: (号: ) 出资人: (号: ) 根据《合伙企业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上出资人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投资合伙协议:一、出资额度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二、出资期限出资人的出资应当于年月日前到位%,剩余%在其后 日到位。出资额由会计出具相关凭证。三、公司设会计,会计外聘。现金签字权由负责,会计定期向股东通报财务支出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四、公司设办公室,聘请项目负责人一名,办公室人员一名,工资控制在 元 / 月 以。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投资创收盈余,此为投资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出资额占有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债务承担:如在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投资债务先由投资财产偿还,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投资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股本外的资金需求由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利率为千分之十五,本着谁募集谁担保的原则,对融资风险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六、除名退伙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未履行出资义务;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4.执行投资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5.合伙组织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投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投资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加利润盈余分配,其他投资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被除名人退伙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因被除名人的行为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被除名人负有赔偿责任。七、投资人财产转让投资经营期间,未经全体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否则其财产转让无效。如经其他合伙投资人书面同意该投资人向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或补充投资协议即成为投资组织的合伙投资人。八、投资人会议制度1.召集:投资人会议由投资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投资执行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投资合伙人会议;2.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