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证券违法实证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
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假如我们将这 346 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 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 32
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
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 10
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 8
4%,排在第四位
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 10%或接近 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
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 1997 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
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假如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
而 1997 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
1998 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